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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6-04

      为切实提升学院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引导全院教师爱岗敬业、诚信奉献,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学院所有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教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岗位竞聘、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是中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由党组织同时给予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师德失范行为认定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违反了高校教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应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性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专升本、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工作态度恶劣,玩忽职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

(八)捏造事实,恶意举报。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索要学生或家长财物,或明知其有不正当目的而收受其财物或参加由其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因任何原因故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不客观公正。

(十二)侮辱、歧视学生或有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以暴力语言、暴力行为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十五)造谣诽谤他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

(十六)在公开场合侮辱谩骂同事或其他人。

(十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十八)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十九)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学院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

(二十)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等次和权限为:

(一)情节轻微,非屡次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教师所在单位(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轻,非屡次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教师所在单位(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三)情节较重或屡次发生师德失范的行为,给予处分和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根据情况可同时给予调离原岗位的处理。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论给出处分等次的建议,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发生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

(五)发生第三条第四款至第八款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

(六)对屡次发生师德失范的情形,从重处理。

(七)教师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由科技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他对应处理。

第五条  处分程序如下:

(一)教师所在单位(部门)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附佐证材料)报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调查报告,会同相关部门给出处分等次建议;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四)调查完结,由人事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对教师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岗位竞聘、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岗位竞聘、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岗位竞聘、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院的人事关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三、附则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理根据《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建院〔2016〕104号)执行。

第十条  未尽事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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